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 张文章)从淘宝网店"燕乐堂2号店"购买的进口家审"马来西亚进口燕窝"未按规定加贴溯源码,消费者蒋先生认为来路不明,燕窝商家应依法十倍赔偿。标志宝店被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存瑕疵淘但存过错,退货商家应予退款。进口家审
2018年8月29日,燕窝原告蒋某在淘宝网店"燕乐堂2号店"(经营者梁某)购买"马来西亚燕窝(正品金丝白官燕窝天然营养大燕条破盏20g)"一盒,标志宝店被判货款336元,存瑕疵淘9月2日蒋某收货。退货收货后,进口家审蒋某发现所购买的燕窝燕窝未按规定加贴溯源码,为来路不明的标志宝店被判非法产品,且该网店网页中以马来西亚进口的存瑕疵淘图文字样内容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退货蒋某认为,涉案燕窝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虚假宣传、损害知情权、欺诈行为,给其造成身体损害及经济损失,于2019年9月向思明区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燕乐堂2号店经营者梁某辩称,自己所销售的燕窝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合法的销售资格,虽然标识存在瑕疵,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涉燕窝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也未对蒋某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网店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产地证书、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等,拟证明其所售燕窝通关手续齐全、进货渠道正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外,案涉燕窝已被蒋某食用,无权要求商家退款。
厦门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梁某将案涉燕窝分装后销售给蒋某,但梁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重新分装燕窝业经有关部门许可,故其在网络平台销售分装燕窝确实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行为存在过错,原告蒋某要求梁某退款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并未明确规定溯源码这一标识要求,且该要求属于对报关检验检疫的要求,亦未明确适用在国内销售环节。涉案燕窝通过分装后对外销售,外包装注明品名、产地、重量、包装日期等信息,即使与上述要求中关于产品标识的内容相比确有不完整之处,也仅属于标签瑕疵。而蒋某未能提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关于涉案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意见,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涉案燕窝存在“有毒、有害”的问题。原告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思明区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梁某退还消费者蒋某货款336元,并支付利息。
4月9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获悉,因当事人不服此判决,该案已于近日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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